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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奎**限公司与杭州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奎**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奎**限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金**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奎**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奎**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金**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95元,减半收取17047.5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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