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与被告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韩新景与昝**、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周县**限公司与曲周县**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奎**限公司与淄博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奎**限公司与江西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奎**限公司与杭州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