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朱**居住地为河南省内乡县,该案应由被告朱**居住地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韩新景与昝**、邯郸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曲周县**限公司与曲周县**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奎**限公司与淄博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与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奎**限公司与杭州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田**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许**与程建岭、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