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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李**与被告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朱**居住地为河南省内乡县,该案应由被告朱**居住地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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