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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