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磁县天**料经销处与被告磁县**限公司、张**、武**、卢**、辛**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磁县天**料经销处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磁县**限公司、张**、武**、卢**、辛**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磁县**食饮料经销处撤回对被告磁县**限公司、张**、武**、卢**、辛玉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磁县**副食饮料经销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