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田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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