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被执行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清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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