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笑丛诉被告浙江**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宋**与陈**、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清河县**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申请执行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邱**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被执行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更须与腾汝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刘**、鞠**、吴**、被告包头**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隆尧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和振*与曹新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