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与被告隆尧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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