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倪**、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倪**、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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