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与被告倪**、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杨**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隆尧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鸿宝**术有限公司与河北金**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隆尧**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李**、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肖**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齐*与高碑店市高碑店桥西建材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马九妹等与车亚光、车郝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波中**有限公司与河北神**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