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肖**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4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崔大庆,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对所欠货款数额争议较大,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4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