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诉被告王**、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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