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宁波中**有限公司与河北神**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宁**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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