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中**有限公司与河北神**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宁波中**有限公司与河北神**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中**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宁**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收取1,140元,由原告宁**技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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