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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高碑店市高碑店桥西建材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碑店市高碑店桥西建**(以下简称桥西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4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桥西建材城多次从齐*处购进稀料销售,2014年9月28日,桥西建材城为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齐*稀料款10000元。后双方又有多次业务往来,货款均已结算完毕。现只有2014年9月28日欠条载明的欠款未付清。桥西建材城陈述尚有20桶有质量问题的稀料,齐*应取走,齐*称不清楚,即使有也不要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桥西建材城为齐*出具欠条,应认定欠货款事实的存在。桥西建材城主张欠条系保证金、款项已付清、2015年4月4日的送货单系齐*逼迫桥西建材城员工签字,因齐*供应的稀料有质量问题而赔偿了他人损失,但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高碑店市高碑店桥西建材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齐*货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判后,桥*建材城上诉称,原告再给我方供货期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协商我方先行赔付使用方4310元,按规定应由齐*承担赔偿责任。齐*应将我方库房剩余问题稀料退回。综上,上诉人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桥*建材城给付被告10000元,改判为由原告承担因稀料质量问题出现的赔偿款4310元,并将我仓库剩余问题稀料20桶共计440元由齐*拉走,我方自愿将剩余货款给付原告。2、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2014年5月到9月28日,对方称7月份出问题,但是当时没有通知我,我供货没有中断,且对方给我打了欠条。我的货物无质量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无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称,原告再给我方供货期间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协商我方先行赔付使用方4310元,按规定应由齐*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其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根据相关证据认定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所欠货款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碑店市高碑店桥西建材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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