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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自愿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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