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自愿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