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凯诉被告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凯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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