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11月30日当庭口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史**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英**限公司与河北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宫**有限公司与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限公司与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限公司与河北**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南宫**有限公司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南宫市**限公司、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蒙**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