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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与被告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于2015年11月30日当庭口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董**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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