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南宫市**限公司,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史**与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英**限公司与河北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宫**有限公司与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蒙**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山东**限公司与邢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康**与被告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与被告襄**品有限公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满城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