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满城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田*的起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满城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满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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