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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满城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城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城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满城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田*的起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满城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满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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