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超诉被告赵**(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超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共计1025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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