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蒙**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北京蒙**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蒙**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宫市**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南宫市**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南宫市**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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