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北京蒙**限责任公司与南宫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蒙**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宫市**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因被执行人南宫市**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南宫市**限公司在银行存款66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