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市**有限公司、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市**有限公司、被告龙**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保定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襄阳市**有限公司、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33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保**品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