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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与温朝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诉被告温*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齐**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温*动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撤回对被告温朝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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