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龚**诉被告汤**(汤**)、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诉被告汤**(汤**)、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主体涉及原告合伙人问题,原告认可曾与杨**合伙经营塑钢材料,被告持有其合伙人的收条,对此原告又不认可。可见其合伙人不作为诉讼主体无法查清事实,故本案诉讼主体缺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