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诉被告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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