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付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及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其个人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原告龚**诉被告汤**(汤**)、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超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胡**、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被告任**、张*,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顿*清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肖*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