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与被告付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与被告付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及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其个人身份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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