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顿*清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顿彦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原告龚**诉被告汤**(汤**)、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付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胡**、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任**、张*,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诉被告肖*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