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原告龚**诉被告汤**(汤**)、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刘**与被执行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朱**与候馨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温朝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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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与被告付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超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任**、张*,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顿*清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