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14)涿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2315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原告龚**诉被告汤**(汤**)、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朱**与候馨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齐**与温朝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与被告付玉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宋*超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被告任**、张*,第三人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顿*清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