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胡**、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原告李**与被告钟*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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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