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康诉被告谭**、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康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本院收取6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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