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限公司诉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河**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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