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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一东与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郝一东与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一东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郝一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一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郝一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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