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诉被告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保全费200元,由原告刘**担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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