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邱**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韩**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按时结案,应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2015)清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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