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邱**与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邱**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韩**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按时结案,应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对(2015)清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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