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侯**申请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在各银行均无开户记录,无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占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威民一初字第75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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