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宗**有限公司已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河**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以便执行调解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冻结被告广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96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陈某某与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郭**、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限公司与平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限公司与广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广宗**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侯**与陈**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