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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及国家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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