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及国家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郄*与闫*、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魏县**限公司与连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曹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魏县万**有限公司诉维修残疾人联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曹**、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衡**限公司与广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某某与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郭**、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秦**与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