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郄*诉被告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郄*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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