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邯市民二终字第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魏县南方商贸城申请执行孟文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收入却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孟文明存款8万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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