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魏县万**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县**合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县**合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县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魏县**合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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