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华**限公司、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华**限公司、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华**限公司、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35元,由原告宁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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