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安市**司加油站与武安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司加油站与被告武安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安**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武安**有限公司加油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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