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安市**司加油站与被告武安市公安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安**有限公司加油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0,减半收取1390元,由原告武安**有限公司加油站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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