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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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