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刘**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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