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莱**有限公司诉被告恒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莱**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山东莱**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预交,也未申请缓、减、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山东莱**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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