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尹**为与被告宁晋**中学、郭**、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宁晋**中学、郭**、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尹**自愿提出对被告宁晋**中学、郭**、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尹**撤回对被告宁晋**中学、郭**、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