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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