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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