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