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洛阳市**有限公司与武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洛**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洛阳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