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河北**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杨**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3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